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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文章来源:天任郑大考研网 发布时间:2025-12-25 16:13:21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研究生【2019】9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教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院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负责督察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研究生专职辅导员担任。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学校下达为准。

第四条  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完成注册并交纳学费后,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如下:(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成绩优异,各科考试符合研究生课程要求,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不低于80分;(六)具有集体主义意识和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以及年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奖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一)前一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宗教政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前一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前一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四)前一学年学业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不合格、补考或重修者。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成果条件如下:(一)博士研究生至少2篇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或者在河南省教育厅认定的CSSCI权威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二)硕士研究生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学术成果的得分高低确定顺序。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类学术成果得分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0分;

(二)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计80分;

(三)在CLSCI期刊、河南省教育厅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60分;

(四)发表的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的,每篇计40分;

(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计30分;

(六)在法学类一般期刊、连续出版两年以上的法学类论丛、评论、集刊、双一流高校(不包括本校)法律评论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计20分;

(七)在本科高等学校学报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计10分。

同一篇学术论文满足上述多项的,按最高分值计分。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文章的,按上述第(三)项标准计分;在《法制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文章的,按上述第(五)项标准计分;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和《河南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文章的,按上述第第(六)标准计分。

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长篇转载的,另计60分;论点被摘编的,另计30分。

发表的学术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长篇转载的,另计40分;论点被摘编的,另计20分。

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另计40分。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类学术成果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国家级学科竞赛第一等奖第一名计50分,第二名计30分,第三名计20分;第二等奖第一名计35分,第二名计18分,第三名计10分;第三等奖第一名计15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4分。

(二)省级学科竞赛第一等奖第一名计12名,第二名计8分;第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5分。

第十四条  科研获奖类学术成果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国家级优秀成果奖第一等奖第一名计100分,第二名计80名,第三名计70分,第四名计60名,第五名计50分;第二等奖第一名计80分,第二名计50分,第三名计40分,第四名计35分,第五名计30分;第三等奖第一名计30分,第二名计20名,第三名计18名,第四名计16分,第五名计14分。

(二)省级优秀成果奖第一等奖第一名计50分,第二名计40分,第三名计30分,第四名计25分,第五名计20分;第二等奖第一名计20分,第二名计12名,第三名计10分,第四名计8分,第五名计6分;第三等奖第一名计15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6名,第四名计4分,第五名计2分。

(三)厅级优秀成果奖第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前五名计3分;第二等奖第一名计8分,前五名计2分;第三等奖第一名计5名,前五名计1分。

第十五条  著作类学术成果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权威出版社独著计70分,一般出版社独著计50分。

(二)合著、参编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1万字计3分。

(三)合著、参编一般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毎1万字计2分。

第十六条  决策咨询报告类学术成果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决策咨询报告获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或者获省级党政领导批示的,第一名计30分,第二名计20分,第三名计10分。

(二)决策咨询报告获厅级党政机关采纳或者获厅级党政领导批示的,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6分,第三名计3分。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类学术成果按下列标准计分: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专业实践过程中完成的研究项目或者阶段任务,为上市公司或者国有大中型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计10分。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专业实践过程中完成的研究项目或者阶段任务,为上市公司或者国有大中型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计5分。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和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的周三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和各类学术成果的原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人在三日内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初步计分,提出初步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初步审核报告和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综合排序对学院全体研究生公示五日。公示期内,得提出异议。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学校研工部下达的推荐名额按顺序上报;异议成立的,按顺序递补。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和评审资格,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期刊不包括增刊、旬刊。

本细则所称学术论文,是指符合发文规范、达到6000字以上或者四个版面的法学类论文,不包括综述、访谈。

本细则所称发表学术论文,是指以郑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本细则所称有关报纸发表的学术文章,须达2000字以上。

本细则所称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确定的期刊。

本细则所称被CSSCI收录,须附收录证明或者检索证明。

本细则所称CLSCI期刊,是指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现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确定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中国法学会举办或者A类以上学科所在高校主办、全国多所高校共同参与,面向法学类研究生开放、以学术论文、专著、案例分析、咨询报告为成果形式的学科竞赛;本细则所称省级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厅、省级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科研究会举办或者省内著内高校主办、多所省内高校共同参与,面向法学类研究生开放、以学术论文、专著、案例分析、咨询报告为成果形式的学科竞赛。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优秀成果奖,是指教育部评选的社科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评选的法学优秀成果奖、吴玉章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以及其他以老一辈教育家、法学家姓名命名、教育部、中国法学会见证、面向法学一级学科领域、末等奖奖金5000元以上的法学优秀成果奖;本细则所称省级优秀成果奖,包括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政府发展研究奖、省科技进步奖以及教育部、中国法学会以外的中央机关评选的优秀成果奖;本细则所称厅级优秀成果奖,是指省教育厅评审的优秀成果奖、省级法学会评审的法学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学科研究会评审的法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其他以著名法学家姓名命名、面向法学二级学科领域、中国法学会学科研究会参与组织评审的法学优秀成果奖。

本细则所称独著,包括导师与研究生合著。本细则所称合著、参编著作,须在著作中编写说明标注或明确具体撰写分工,著作内容不包括另附的、可公开查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党政机关公告、通知、说明、报告、公报、裁判文书以及外国、国际组织的相关文件。

本细则所称决策咨询报告被采纳,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采纳证明。

本细则所称专业实践类学术成果取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须提供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效益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郑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研究生【2019】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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